【禮儀師的定義】

  「禮儀師」在台灣來講是一個新的名詞,也是一個新興的行業,其中的內涵是參考國外的“funeral director”這個名詞而來。我國對於禮儀師的定義,可從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第四十條 的規定瞭解禮儀師資格的規範,擁有禮儀師資格,才可以從事下列業務:
一、 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。
二、 殯殮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。
三、 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。
四、 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。
五、 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。'
六、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。

  具備大專以上相當科系畢業者才有資格參加禮儀師考試,高中程度畢業的只能參加禮儀士的考試。依照中華民國職業分類中對「禮儀師」工作範圍的界定:禮儀師為規劃、設計整個喪禮如何進行與負責完成的人員。從事之工作包括:一、從臨終前的關懷到死亡後的接體;二、與喪家協商整個喪禮的安排,包括參與喪事人員的決定,入殮、出殯時間的選定,訃文的設計印製,靈、禮堂的佈置,儀式的選擇,葬法的決定,埋葬地點的選定,價格的估算與收取,社會資源的尋求等等;三、在喪禮完成之後,還繼續提供做七、做旬、作百日、作對年、做三年服務,以及家屬的悲傷輔導。

圖片來源:唐炘炘 (2005) ,《台灣的生命禮俗》。
參考資料:陳繼成 (2003) ,《台灣現代殯葬禮儀師角色之研究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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