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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類--區里行政目

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
北市○二–○二–一○○一
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
1.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(58)府民二字第56224號令公布全文8條
2.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(68)府法三字第 08499號令修正發布
3.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七日臺北市政府(79)府法三字第 79004958 號令修正發布
4.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臺北市政府(91)府法三字第 09112033500 號令修正公布
(原名稱:臺北市各區里區域劃分及編組辦法)


第 一 條 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為辦理本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


第 二 條 里、鄰之編組,除依既有行政區域範圍、地理環境、交通運輸、都市計畫情況
、人口數量影響到行政管理等實際因素編組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 一 人口密集、交通方便地區,每里戶數以一千戶至四千戶為原則,超過四千
戶者,得劃分為二里。鄰之編組,每鄰戶數以一百戶至二百戶為原則,超
過二百戶者,得劃分為二鄰。
   二 幅員遼闊、人口分散地區,每里戶數以四百戶至一千戶為原則,超過一千
戶者,得劃分為二里。鄰之編組,每鄰戶數以二十戶至五十戶為原則,超
過五十戶者,得劃分為二鄰。
   三 里內已有二千戶以上且正興建大批集合式住宅、公寓、社區,預期二年內
將增加二千戶以上者,得預設里。
原已設置之里、鄰,不符前項規定者,得酌予調整。

第 三 條 里、鄰區域界線,依下列原則劃分之:
   一 路、街、巷、弄、通道、樓層、溝、河川之中心線。
   二 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。
   三 永久性之關隘、堤塘、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之界線。

第 四 條 里、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調整其區域:
   一 原有界域爭議不清者。
   二 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特殊,影響自治業務推行者。
三 因都市發展需要調整者。
   四 有其他特殊情形者。

第 五 條 里之劃分、調整,由區公所擬訂,附圖說三份,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(以下簡
稱民政局)審核後,陳報市政府轉送臺北市議會(以下簡稱市議會)審議通過
後發布實施。
鄰之劃分、調整,由區公所辦理,並報請民政局核定後實施。

第 六 條  里之區域調整後影響鄰之區域時,其鄰之區域調整,應併里調整案辦理之。
里、鄰區域調整後,原有之戶籍等文卷簿冊應予改註,其公用財產應一併移交
,並應由民政局通知有關機關。

第 七 條 區之區域界線劃分及調整,準用第三條、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。
區之劃分、調整由民政局擬訂,檢附圖說陳報市政府轉送市議會審議通過後,
送請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。

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