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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
北市○二 - ○二 - 二○一六
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
 1.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臺北市政府(87)府民二字第 8706785700 號函訂頒
2.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臺北市政府(89)府民二字第 8904295800號函修正


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健全里鄰組織,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作,提昇里鄰長服務
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里辦公處
  (一)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,並得設置於該里內之里民活動場所
  或其他適當之公共場所。
(二)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,並配置為民服務設備。

三、里鄰長之工作事項
  (一)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,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:
    1.里公務事項
     (1)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。
(2)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。
(3)里民大會、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。
(4)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。
(5)里長證明事項。
(6)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。
(7)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。
(8)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。
(9)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。
2.交辦事項
(1)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。
(2)區民活動中心之協助維護。
(3)基層藝文活動、區文化特色及體育活動之參與及協助。
(4)區、戶政工作站之協助推動。
(5)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。
(6)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協助推動。
(7)滅鼠、滅蟑及防治病媒蚊、登革熱之協助推動。
(8)受虐兒童、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之通報訪視及救助。
(9)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。
(10)鄰里公園之協助維護及發動里民認養。
(11)地區環境改造計畫之協助推動。
(12)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。
(二)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:
  1.市政宣導資料之分送。
2.睦鄰互助、守望相助之協助推動。
3.里內環境清潔之協助推動。
4.緊急災害之反映及協助救助。
5.社會福利、急難救助之協助。
6.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通知及督促。
7.里鄰工作會報之出席。
8.鄰長證明事項。
9.市政宣導及民情之反映。
10.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。

四、里鄰長訓練
(一)本府民政局應於每屆里長就職後一個月內舉辦里長工作研習,其後每年度由各
  區公所舉辦里鄰長研習一次,以增進里鄰長之工作知能,提高為民服務效率。
(二)區公所舉辦里鄰長研習,應事先訂定實施計畫並於研習活動十五天前將計畫函
  送本府民政局備查。

五、里鄰工作會報
(一)里長每半年應召集里幹事、鄰長召開里鄰工作會報一次,其中一次得於年終召
開,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,共同研議下列事項:
  1.里工作計畫之訂定。
2.里民大會、基層建設座談會及各項建議案件之列管及執行情形。
3.補助里鄰建設經費之運用。
4.區公所交辦事項之執行。
5.其他有關里鄰活動及建設事項。
(二)里鄰工作會報之會議紀錄,應於會後一週內上載里辦公處網站,區公所並應派
    員上網查看里辦公處網站登載情形,更新亦同。
(三)里鄰工作會報建議案,除會場已列入紀錄可立即解決者外,里辦公處應依市容
查報相關規定辦理。如屬重大提案應提市容會報或區務會議處理列管。
(四)里鄰工作會報以里長為主席,並得依里長之請求,由下列人員出席參加,本府
    相關業務局處亦得依職權列席會報提出工作說明。
1.鄰長。
2.里幹事。
3.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園藝工程隊或路燈工程隊。
4.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養護工程隊。
5.台北市各區衛生所。
6.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。
7.本府警察局所屬各派出所。
8.臺北市各區清潔分隊。
前項會議必要時亦得邀請下列人員參加。
1.抽水站人員。
2.河川巡防員。
3.巡山員。
4.衛生下水道相關人員。
5.當地瓦斯、電力、電信、自來水相關人員。
6.臺北市稅捐稽徵處。
7.本府消防局消防分隊。
8.本府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工作人員。
9.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少年輔導組社會工作員。
10.其他相關人員。

六、里鄰長表彰
本府各局處就其主管權責範圍內,對協助市政建設推動及為民服務工作有優異表現
之里鄰長,得簽報市長核定後予以專案表揚。

七、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