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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-1 光復後的政治發展
大事紀表 |
地方自治的實施與擴大
三十五年:先實施鄉、鎮、區民代表及村、里長直接民選,並設立省、縣參議會 ,參議員為間接選舉產生。
三十九年起:實施縣、市等地方自治,行政首長和民意代表均直接民選。
四十三年起:開放省議員直接民選,但省主席則始終維持官派。 六十年代後期:政治改革運動興起後,要求省長民選及地方自治法制化的呼聲日高。
八十三年: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完成立法。同年底,舉行第一屆省、市長選舉
,臺灣的地方自治更加落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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